曾向凯说,我们怀疑我们内部,始终有人向案犯通风报信,甚至在暗中指挥案犯的行动。这个人的级别不低,应该就在专案组内部。
  赵德良说,你们这样的怀疑有根据吗?
  曾向凯并没有回答根据,而是按照自己的思路说,整个案件,从孟庆西被劫走,以及数次逃出我们的搜捕,与警方枪战以及最后在大龙山被枪杀,我们怀疑这是一个极其周密的计划,每一步,都是事前计划好的,环环相扣。
  赵德良显然有些吃惊,说,也许你们的怀疑有你们的道理。但是,就我来看,如果说这是一个周密计划,那么,有很多事是前后矛盾的。比如说,如果是个计划,犯罪分子把孟庆西抢出去,就是为了枪杀他,这说得过去吗?犯罪分子选择那样一个特殊的时间,显然是为了逃出雍州,如果说这是一个计划,那也就是说,他们逃出雍州的目的,是为了枪杀孟庆西。逻辑上似乎有些说不过去吧。他们在雍州市内把孟庆西解决掉,不是更容易也更安全吗?

  曾向凯说,我们一开始之所以一直被动,关键在于,我们认为孟庆西被劫走,目的是营救或者保护。有一点,我们并没有引起太大重视,犯罪分子劫走孟庆西,一开始就是准备灭口。有一种可能,在雍州市内,他们一直想灭掉孟庆西,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机会不是太好,安全系数不高。于是,他们精心策划了一次外逃事件,甚至有可能精心策划了一次驳火事件。事件中,罪犯带着八支枪,其中七支开火,而八支枪中,只有一支曾经犯案,另外七支,全部查不到来历。那惟一的一支枪,到底是罪犯疏忽,还是有意安排?我们怀疑是后者。如果是后者,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有意转移我们的视线,将我们引向一个错误的方向。另外,这件案子,如果是一般的犯罪团伙所为,似乎不至于设计出一个将八支枪扔掉的情节。即使再大的犯罪团伙,枪对于他们来说,都是非常珍贵的。虽然他们是最后不得不扔掉枪,但在计划之初,完全没有必要拿上八支枪。这个数目不仅太多了,而且也太容易暴露了。我更怀疑,这是犯罪分子的又一个陷阱,目的嘛,自然是让我们去追踪那些枪。

  赵德良说,这是你们专业范围内的事,说说你们的计划吧。
  曾向凯说,我们希望省委批准,将现在许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撤掉。
  唐小舟想,这件事,不需要通过省委吧,由政法委解决应该是最为恰当的。省委如果插手这件事,显得越权了,容易授人以柄。
  赵德良略想了想,说,你们是不是给政法委打个报告,抄送省委。我在你们的报告上批示一下。
  唐小舟明白了。他们怀疑,整个案件,背后有人插手,这个人,就在政法委。所以,他们想将案子从政法委拿回公丨安丨厅。可这件事通过政法委根本无法完成,只得动用省委甚至是赵德良的力量。赵德良已经完全清楚了他们的想法,又不好直接插手政法委的工作,便要绕一下。


第092章

  二号首长第二部第092章
  他们在怀疑谁?罗先晖?如果不是怀疑罗先晖,也没必要绕这么大一圈吧。这事,与孟庆西的老婆执着地告状有关吗?那件事,
  下面虽然推来推去,根本原因,一是罗先晖的级别太高,下面任何一个部门,都不敢接手,二来,孟庆西的老婆并没有直接证据。
  但没有接案,并不等于事情就这么放着了,既然有人告诉了唐小舟,也一定有人告诉了别人。 曾向
  凯早已经准备好了报告,当场递给赵德良。唐小舟意识到赵德良准备立即阅读这份报告,随即起身,走到办公桌前,拿过眼镜。赵德良看过文件,

  唐小舟已经将签字笔准备好。赵德良在文件上签了很多字,再将签过字的文件交给唐小舟。
  赵德良的字是这样签的:
  孟毙案悬,侦破工作仍需加强。此前组成多单位多部门协作的联合专案组,出于孟案性质的考虑,是正确的,也是取得了实效的。现仍保留联合专案组,
  似于案件无益,反倒在通报协调以及人员调配诸方面,增加阻力和成本,似可考虑公丨安丨厅意见,撤销专案组,相关参与单位,各按其责,自行工作。具体事宜
  ,请先晖同志及政法委诸同志研处。

  接下来是一个协调会,参加会议的有几个部门,中心议题,是关于岩山矿难的处理。参加会议的分别有安监、公丨安丨、纪检等部门。这原本是副书记职责范围内的事,可江南省副书记缺位,许多事,堆到了赵德良这里。
  经过多方调查,岩山矿难存在严重瞒报,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几乎所有人面对这件事时,都会提出一系列疑问,瞒报事件是怎样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与此相关者,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今天的协调会,要解决的,恰恰是这些问题。
  如果要理清这三个问题,需要从后面往前说,首先是法律责任的问题。
  对于矿老板来说,出了矿难死了人,肯定不是杀人罪,甚至不是过失杀人罪,勉强可以算得上是渎职罪。但在司法实践上,渎职罪通常运用于国家公务员,用在私人老板身上,有些怪怪的。如此一来,就需要从管理方面去找罪行,可无论哪一项管理罪行,都属于轻罪。最终的结果是,矿难发生,矿老板只负经济之责,在刑事方面,仅仅承担轻微责任。

  正因为如此,老板们都不愿把钱投在安全建设上面,原因是你若想真正保障矿产安全,投入就得是巨款,相反,死几个人的赔偿要小得多。当老板的人都会算经济账,如果像国外那样,花巨资建设安全保障,不仅赚不到钱,还会亏本。几乎所有的矿老板都怀着侥幸心理,希望老天保佑而不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更多,万一出事,只好自认倒霉。

  国家自然清楚这一点,对于矿业的管理极其严格,哪怕县级,都是,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安全管理,对于安全不达标单位,有权要求整改,甚至直接下令停产。这个权利挺大,直接决定着人家的生死。当然,对于安监官员来说,他们必须承担两种责任,一是行政责任,一是法律责任。这两个责任,看起来都挺大的,行政责任,最严厉的是双开,轻微一点的,也是撤职查办。好不容易当了一个官,就这么被撤了,损失确实挺大的。法律责任的话,要坐牢。可这些处分与巨大的利益相比,都显得轻微。尤其得到利益是集少成多集腋成裘,而承担责任是突发的,甚至是小概率的。就算是真的出事,与其获得的利益相比,也是轻微的。

  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前提,矿难为什么会发生,就非常清楚了。没有安全保障,矿难的发生,就是必然,不发生才是偶然。事故一旦发生,谁都清楚最坏的结果是什么。而在最坏结果之上,谁都希望能够得到一个更好的结局。这就像做生意,你明知道某个价位肯定成交,比这个价位稍稍有点实惠,都是意外惊喜。瞒报或者其他手段,追求的,就是这个意外惊喜。

  最后,涉及关键问题了,这一切,是怎样发生的?
  矿难发生,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给当地安监部门,而安监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公司向安监部门瞒报?现场有那么多领导,瞒得住吗?所以,瞒报的第一步,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之一。一是矿难发生后,没有及时上报,故意拖了时间,暗中做了处理。二是安监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官员接报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给瞒报提供了条件。三是公司和安监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官员合谋,共同决定瞒报。正如俗话所说,一步错,步步错,你用一个谎言来掩盖一个错误,随后就得有十个百个谎言来掩盖那一个谎言。比如说,岩山矿难,实际死了十二人,瞒了九个。这九具尸体的处理,就有问题了。如果土葬,影响的就不仅仅是某几个官员,所有民众都会知道此事。因此,土葬是绝对不可能的,一定得火葬。但火葬也有麻烦,必须经过火葬厂。没有相关手续,火葬厂肯定不让火化,要想过这一关,涉及很多部门。

  由此可以看出,一起瞒报事件,涉及很多人很多部门,单独靠哪一个部门,都很难将此事查清。如果一定要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只有一种办法,那就是由省里牵头,组织一个多方调查组。这不是哪一个部门的问题,而是省委下决心的问题。
  所有该说的全都说了,轮到赵德良协调了。赵德良想了想,问,这件案子,矿老板最终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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